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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这件事的人不厚道,为了自己的名气,拿当地风俗炒做,这种人肯定知到当地的这种习俗,当地人并没有多想什么,可外地人就接受不了,这样为出名而……呵呵,其实天朝地域辽扩,各地风俗习惯不同,一地认为不这样就如何、如何,可外地认为这样就如何、如何。其实大可不必如何、如何!西南很多地区闹婚,我们也接受不了,但我们接受得了的事,别人可能也感觉怪!!包容、包容、包容!!!
从法律关系角度看,如仅针对上传视频者、视频平台的网络服务者来说,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其上传视频、添加不实说明的行为已构成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害,如结合本案,未造成严重后果,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从事件本身性质看,即便是"演戏"且当地有这样的习俗,该行为一定程度上有违群众的伦理观念,即便达不到伤风败俗,也绝不是良好风俗,不可能像过年吃饺子放鞭炮一样被定义为广大中国人喜闻乐见的“传统习俗",对于这种有限范围内的隐私行为,也不需要上升到盐城改革开放形象这样的高度。
个人认为,律师事务所的声明应该谨就法律问题发表声明,“上升高度”实属画蛇添足,反而引起反感。当事人委托律所发表声明的做法也不聪明,应该对发表后导致事件的进一步发酵和扩散有预判。
谢谢系统邀约。
我肯定他发表律师声明的行为但不完全肯定其声明内容。
一方面,对于声明中的第一点我是认同的,在被谣言中伤时发布律师声明无可厚非,这样也能约束网民,让他们在使用言语权的时候更加谨慎。
但另一方面,声明中将此行为定义为「地方闹新娘子风俗」,是在迎合>来宾/span>,这个恕我无法赞同(ง •̀_•́)ง
还有下面这段
感觉拔高了自己的形象,将网民的行为放大化,破坏盐城形象和社会主义风尚的的是这个行为>自己/span>,而不是网民的言论,这个视频的传播本身也不是为了商业与宣传。
最后的期望是好的,但是放在这个声明里就有点23333333
(摊手.jpg)
还是放他一马吧,毕竟他也要继续生存、>生存/strong>
谢谢邀请!此类问题先已答过,头条邀请我就再答一次。
有些错是一次都不能犯的。犯了是要付出代价的。“公公喜宴吻媳妇”,即便是地域特色很重很有“历史习惯”的“风俗”,也应该是有分寸的,对吧。过份出格,就产生问题了——否则为啥连见多识广的婚庆主持人都会感到不可思议,以至于惊讶、错愕得应对失据、“无法救场”?
在大酒店举行的婚礼,说是私家事也对,但毕竟已属公共场所,那有些事有些话有些动作就该有所检点,否则被公众品评、挞伐就是自然而然的。这回网上一边倒的谴责也表达了大家对此类陋俗的不耻,对公开场合的这种出格言行的不耻。
话说这回卞氏一不小心的行为,估计连日来也被舆论锤击成了亚历山大大帝,怕是肠子都悔青了。眼下传言甚多,网火正旺,他来发个这种律师声明,也是想从“场面上”有个交代。一方面对某些非事实的传闻“辟谣”(如“挨打”、“跳楼”之类),另方面也是给自己那天的荒唐行为交代一种“说法”——是顺应民俗的表演——尽管这“理由”或许在广大网民看来是有一万种的牵强,但这也算是人之常情罢?他总得有个说得过去的说法嘛。
不过呢,他都已经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足够大的代价,毕竟他也是凡人,也还要面对家人、朋友、社会,还要继续生存、生活。这件事诚然是其私德行为的一时失准。可也没必要就这样被舆论的乱棍“打死”——毕竟犯的不是死罪啊。也似乎可以放放了,对吗?
而且,毕竟通过这件事,也以另类的方式声势浩大地“普及”了一次公共场所的国民言行规范,还抨击了陋俗,弘扬了“五讲四美”,客观上收获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所以对这件事到目前我选择适可而止。
阿弥陀佛!善哉善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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