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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3、按照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投案自首而且钱已还回公司,可以从轻处罚,但还要判刑的。 。
从简短报道分析,这位董事长应该是经营着一家“国企”。不论这家企业经济效益如何,他能侵吞六百万人民币,这足以说明这家企业规模尚可。
改革开放以来,国企进行了多次深化改革,其生产经营模式也同时经历了不同历史时期的适应性变革,这一切都为企业的生存发展和进步打下坚实基础。在分配制度改革上,也彻底改革了过去实行多年的员工“大锅饭”和“死工资”的分配制度,采用了很多灵活实用的激励机制,为企业生产、创新、增效等目标带来巨大推动力。而这些企业的管理者,也就是这些董事长“老总”们,他们中绝大多数是兢兢业业、勤勤恳恳的,这些人忠诚于组织集体和企业员工,在谋发展和创辉煌上发挥了显著作用。而少数“老总”,则利用客观存在的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以自已的权力威望,利欲熏心,目无法纪,贪赃枉法,腐化堕落,大肆侵吞国有资产,有的竟然畏罪潜逃国外,妄想躲避法律治裁。
本题中所述的这位董事长,贪污六百万,先潜逃后自首,被判六年半,本人认为量刑还是适当的。粗浅见解:一是投案自首,有主动自悔认罪表现,比那些耗废国家资源被抓回的,理应要减轻罪责;二是贪污金额六百万,如果是认定额度,就目前公布的这类“老总”贪污金额相比,应该属于一般。结合前述理由,还是支持公布的生效判决;三是这位“老总”在自首时估计已将贪污款项作退赔处理,对造成的经济损失已作适当挽回,故负面影响有实际减低。结合以上三点,为了惩治腐败,打击贪污,弘扬法制,维护正义,本人支持本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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