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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猪从三有动物中除名"的意思是野猪不再被认定为三有动物之一。
三有动物是指环境中有猪、狗和鸡三种动物。根据传统观念,这三种动物在农村家庭中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生活价值。然而,由于野猪具有破坏性和攻击性,对农作物、农田和家畜造成威胁,因此被除名不再被视为有益的家畜。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将野猪排除在三有动物之外,不再将其当作与猪、狗和鸡平等对待。可能是由于野猪的性情和行为与家养猪不同,因此被视为与传统家畜不同的野生动物。
野猪曾经被列入动物保护名单,当年别说城乡周边,即使山区旷野里野猪也是踪迹难觅,做为食肉动物食物链中重要的一环,野猪也是不可缺少。
随着禁猎禁枪,不挑食的野猪种群迅速恢复,由于繁殖速度快,一头野猪每年都可以生两窝幼仔,平均一窝六七只,有时甚至是十几只幼仔同时出生,有了这么强大的生殖能力,消失多年的野猪群不仅回来了,并且离人们生活的地方也越走越近。
野猪们不断破坏庄稼,同时也开始袭扰人类居住的城镇和乡村,更麻烦的是野猪的活动空间里经常伴随着狼群及豹子甚至是东北虎。野猪多了,狼群也开始在人们生活的地方活动,金钱豹和老虎也大摇大摆走出森林,到了不属于它们的地盘活动。
多地都曾报导过野兽袭击村庄的新闻,野猪是上镜率最多的害兽。正是适应力强的野猪已经多到开始妨碍人们的正常生活空间,此时收回野猪的免死金牌应该是明智之举,毕竟人的生命才是第一位的重要。
野猪本是国家规定的“三有”保护动物,省二级保护动物,一直以来猎杀野猪可定为“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罪”,如果使用未经批准注册的民用枪支猎杀野猪还会追究非法持有枪支罪,除此之外,使用电、毒、夹、炸等方法捕杀野猪,还要追究用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安全罪。
然而,在重重保护之下,野猪以其超强的繁殖力,极强的生存能力,以及基本无天敌限制的条件,以极快的速度发展到泛滥成灾的程度。野猪的杂食性几乎能侵食所有的庄稼,水稻、红薯、玉米、高梁、花生、芋头、莲藕、西瓜、板栗、水果类等等。对羊、鸭鸡鹅等也不放过,有时还对人的生命构成威胁。
野猪的嗅觉非常敏感,在顺风的情况下能嗅到几百米以外人的气味,能嗅出积雪下两三米深的可食物质,能感知人行走的地面震感,能一夜行走几十公里山路,奔跑速度极快。这些习性和能动性使得捕杀野猪难度很大。
过度的猎杀造成野猪的数量骤减直至濒危,过度的保护又导致其泛滥成灾,我们应该在这二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社会的发展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不能本末倒置,如果为了保护野猪而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财产,甚至影响人的生命安全,这就得不偿失了。
所以应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制定政策,允许人民群众使用老祖宗留传的方法驱赶野猪,捕杀一定数量的野猪。
对一种动物是下令保护还是撤销保护令,要视该动物的生存现状变更,而不能把政策看成死的“教条”。当野猪的数量稀少到一定程度,若不加以保护就有灭绝的危险时,就要及时把它定为保护动物,当它的数量增多到一定程度,需要采取措施限制它的数量了,就要适当放宽狩猎规定,这样即可以减少它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又可以让它对人作出贡献,丰富人们的餐桌。
野猪曾经变得很稀少,由于人类的狩猎手段越来越高超,若不保护,它可能被打绝,因此,当时把它定为“三有保护动物”是正确决策。人们不被允许打它了,它的繁殖力本来是很强的,数量增加的很快,它又不满足于在荒野里觅食,爱到人们的田地里吃现成的可口饭菜,把人祸害的不行。像人们种植的红薯、玉米等作物,它一大家子全出动,一夜之间,就会把你整块地的庄稼毁坏完。再不限制它的数量,它无法无天了,让农民还咋活?所以现在撤销对它的保护令,也是正确的。
可以预测,只要允许人们猎杀野猪,它的数量就会不断下降,当有一天,其数量又降到危险状态了,还会对它采取保护措施的。
其他国家对付某种动物繁殖太快的方法是引进它的天敌,以“一物降一物”。比如,如果野猪太多,就引进狼、豹子等食肉动物。可是这种方法在人家地广人稀的国家可以,在我国就不适合,我国人口稠密,若引进猛兽,会对人身造成危险。与其让野兽吃掉野猪,还不如让人吃它的肉呢。据说野猪肉比家猪肉好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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