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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三心观点:
擅自发布未经证实的言论,是应该承担责任的。
三水三心评论:
提前预告:三水三心的评论,纯乎是就事论事,如任何人因此而产生任何后果,皆与本人无关!
近日,德阳一名安姓女医生自杀!据媒体报道,其自杀的原因甚多,其中一个原因,是媒体大量发布一些未经证实的或者单方面的言论,导致舆情汹涌,最终,安医生不堪重负!
作为教育工作者,三水三心一直坚持生命至上的原则——生命是最高价值,正如费尔巴哈所说“生命是一切宝物中最高的东西”,我们这几代人,都应该读过《钢铁是怎样炼成的》,奥斯特洛夫斯基借用保尔之口,就喊出了“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属于人只有一次。”当然,也有人认为,还有比生命更重要的,比如,裴多菲就写了一首脍炙人口的小诗: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在裴多菲看来,自由,才是最高价值。
但不论如何,对于任何一个普通人,珍爱生命,都应该是一条底线!
所以,基于对生命的珍爱、热爱,三水三心对于安医生的自杀,深感悲痛!
希望安医生一路走好,希望安医生的家人节哀顺变!
更希望安医生的孩子,迅速走出阴影(希望有专业机构为孩子提供一些心理抚慰)!
这是一个家庭的悲剧——从此之后,父母没有了女儿,丈夫没有了妻子,孩子没有了母亲——那是怎样的一场家庭浩劫啊!
那么,安医生为什么要自杀?涉事媒体在这中间扮演了怎样的角色?他们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第一,事件回放:安医生自杀,是有原因的
没有人会无缘无故结束自己的生命!
安医生毅然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一定有其原因:
据媒体报道,上演这一场悲剧的原因,看起来并不复杂——安医生游泳,被两个少年冒犯(具体细节,并没有见诸报端,不好揣测),安医生要求道歉,反遭不礼貌对待;安医生的丈夫护妻心切,采取了在孩子的父母看来有些粗暴的措施。然后,安医生在更衣室遭到殴打(具体情况,以警方的调查为准);后在派出所,按医生的丈夫向小孩的道歉。
事情本该就此结束,在法治的轨道上,如果小孩的父母认为这还不够,完全可以诉诸法律,要求赔偿。但恰恰相反,他们采取了一种更容易见效的方式——到安医生丈夫所在单位和安医生所在医院“大闹”(三水三心曾经说过,对“闹一闹就有好处”的风气,应大力扭转),给安医生造成极大的心理困扰。
但事情并未终结。
第二,舆论指责:媒体推波助澜,是有责任的
媒体的介入,让事件进一步发生了转折——由于安医生的医生身份、其丈夫的所谓公务员身份,该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一时之间,“德阳本地的微信群中,流传着他们夫妻详细的姓名、电话、工作单位和照片等个人基本信息,伴随着夫妻俩‘公务员’、‘医生’的身份标签,结合孩子家长一方关于泳池里冲突的描述,吸引了大量的关注。”(据虎扑社区一名网名为“小风吹蛋蛋”的网友描述)
那么,媒体特别是一些自媒体的介入,是否恰当呢?
首先,真实性,是新闻报道的生命。全面,是真实的另一个方面的含义,你只报道了一方对事件的描述,岂能有真实性可言?也就是说,媒体应将矛盾方对事实的描述,都尽心采访报道,而不是偏听偏信!
其次,媒体应本着公正的态度,进行报道。媒体介入新闻事件,这是应当的——很多时候,媒体的监督作用,起到了不可忽视甚至是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这一事件中,媒体的介入,却不一定是公正的。比如,下面的两个报道(图片皆来自网络):
这样的报道,这样的题目,是多么的扯眼球——在快餐阅读时代,多少人是因为这一个题目就做出了自己的价值判断??
第三,冷静分析:很多人都应该为此悲剧承担一定的责任
1.安医生自己,是悲剧的最大责任人
不管你愿不愿意,等我们冷静下来,你还是会得出一个结论:只有安医生自己,才最改为自己的死亡去承担责任——这看起来是那么的冷血,甚至冷酷,甚至残酷!
从法律上来说,安医生是自杀的!她用她的专业知识,服用了某种药物。
2.安医生的丈夫,也有一定的责任
在这次事件中,安医生的丈夫,处理问题是不够理智的。对两个孩子“冒犯”其妻子的行为,他不应该动手“惩戒”,即使是“护妻心切”——要知道,就是老师,也不能采取这样的手段啊,何况,他并没有教育这两个孩子的权力!
他最好的处理方法,是找这两个孩子的家长,要知道,作为未成年人,家长是要承担监护责任的!实在不行,他还可以报警处理啊!
请注意:三水三心所说的是冷静分析,也许,面对有些情节,作为资深教育工作者,三水三心也会“怒从心头起”!
3.这两个孩子相关的亲属(据说还有一名律师),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作为教育人,这两个孩子的父母,特别是母亲,我以为,教育上是存在一定的缺陷的: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其言传身教,对孩子都有非常大的影响。教育孩子,首先要教育孩子做一个善良的人,一个宽容的人,一个敢于承担责任的人!
孩子“冒犯”了别人,作为父母,应该主动化解矛盾,而不是将矛盾进一步升级!
再说了,如果后来在更衣室殴打安医生一事属实,她们要承担的责任,可能更多!
而这两个孩子的亲属,后来到安医生及其丈夫所在单位去“闹”的事,更是不可思议——明明有法制轨道啊,你可以起诉安医生及其丈夫,《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可以保护你的合法权益啊?(据说,这其中还有一名专业的律师——律师都不在法制的轨道上解决问题,你让其他人等作何感观??)
得理不饶人,并不是为人之道!老祖宗说“得饶人处且饶人”,这应该是传统文化的瑰宝啊!
4.相关涉事媒体,也是有一定责任的。
前面说过,媒体的报道,应该真实全面公正,特别是个别自媒体,为了扯眼球,增加点击量,大肆炒作,将一个治安事件,演变成了一场人伦惨剧!据有关报道“8月27日晚10点,曾经转发过此事报道的德阳当地一个知名微博账号发布了道歉声明,称转载的微博没有任何的个人隐私泄露,没有任何的话语引导和点评,对于悲剧的发生感到深深的自责。但不久之后,这篇道歉声明和8月20日事发后关于此事的报道一起消失了。”
5.司法的无奈,最终的苦果,可能只能由安医生的家人吞下
虽然,很多人都应该对此此悲剧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请注意,责任,有的是法律责任,有的是道德的责任。
我想,如果安医生的家人,提出诉讼,法律,一定会为他们主持正义,给这个事件一个法治意义上的圆满的解决,但可能,媒体也好,这两个孩子的家属也好,并不会承担太多的法律责任——但也许,他们也会睡不着,因为,除了法律,人还要时时接受良心的叩问,灵魂的追问!
最后,深情呼吁:待人以善,治人以法,避免悲剧重演
作为教育工作者,我清楚,国家提出的“立德树人”的教育宗旨,是有深刻的社会根源的,立什么德呢?我以为,最重要的,就是“善”——
待父母以善,就是孝;
待他人以善,就是仁;
待自然以善,就是和;
如果两个小孩待人以善,岂会冒犯?
安医生的丈夫待人以善,岂会动粗?
小孩的亲属待人以善,岂会不依不饶?
媒体待人以善,岂会煽风点火?
悲剧,是否就可以避免了呢?良心,是否可以不受谴责了呢?
另外,再处理事情的时候,要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一切事情,都可以在法制的轨道上解决——
如果安医生的丈夫想到了法,他第一时间就会选择报警!
如果小孩的亲属想到了法,就会拿起法律的武器!
现在想想,依法治国提出了那么久,真正要落实到人们的生活实践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直接责任人:熊孩子和家长
间接责任人:无良媒体和不明真相的围观者
俗话说:人的舌头是软的,但它可以杀死人。现实例子!导火索就是两个缺乏家教的熊孩子,13岁,不是3岁,大庭广众,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当吗,从孩子的身上看到了其家长的影子。什么样的父母教什么样的孩子,这俩孩子在那样的家庭教育下,能有个好,谁信?至于德阳当地的舆论,估计也有他们的推波助澜。
我想即使不追究熊孩子和家长的刑事责任,也要追究他们的民事责任。否则难以服众。
教育孩子,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即使不会有多么成功,至少是一个心理健康,行为规范,真诚富有爱心和正义感的好人,而非是非不分,善恶不清的问题少年!
很奇怪吗?在头条这种媒体少?关注一下“头条辟谣”看看每次头条辟谣发的谣言统计动辄上万,这还是被发现的。
作为大众,这么说很冷血,但安心吃瓜,除了抖机灵的回复,尽量别点赞,这就是自己最大的保持,同时收起自己的怜悯心,具体原因读读祥林嫂的故事
虽然大众吐槽媒体为“无良媒体”,但请你们有那么哪怕一丝丝的良心去时效性、公正性、事实性地报道新闻,也不至于搞得现在遍地走的医患纠纷、师生反目。尤其是这起事件,那些所谓的媒体和大V,就为了吸引大众眼球赚取人气浏览量而片面甚至刻意弱化一方黑化另一方地报道新闻 就问你们一句,中元节七月半刚过,你们就不怕了吗?!
1968年的清晨,刺耳的警笛声打破了鲁西北某村的宁静,村里发生了特大杀人案,村支书一家四口被杀了三口,唯一幸存下来的是不满周岁的小儿子。
当人们纷纷来到受害者家中的时候,警方已拉起了警戒线,任何闲杂人员也不能近前,后来听第一个发现并报警的人说,夫妻二人和大儿子都被杀了,人头都没有了,炕上地上都是血,人可能是在睡梦中被杀的,因为被害人尸体还在被窝里,杀人者可能是良心还没泯灭,没把那小幼儿一起杀了,
后来在省区公安部门的大力配合下,案子成功告破,犯罪嫌疑人也被成功抓获,据审问!犯罪嫌疑人的杀人动机是他家是地主成份,天天被抓去批斗,八十多的老母亲也天天被抓去陪斗,他怀疑是村支书和他家成心过不去,于是才怀恨在心忍无可忍去杀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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